我國人口販運防制對策 –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
聯合國《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》附錄二《關於預防、禁止和懲治販運 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議定書》將人口販運定為犯罪,確保起訴並懲治 販運者,向受害人提供保護和援助並同時保護其人權,以此打擊和防止人口販 運。 台灣在美國國務院每年公布之人口販運報告(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)的排名,由第一級、第二級、第二級觀察名單的連年退後,顯示我國 在打擊人口販運所作之付出與努力,無法獲得認同,2007 年排名雖回復到第二級,但仍應持續加強各項防制人口販運作為,目標朝向第一級而努力。該報 告評價某一個國家等級之判斷標準,主要是從 3 個面向加以切入,第一是起訴 情形(prosecution),第二是保護作為(protection),第三是預防作為(prevention), 即所謂之防制人口販運 3P 對策。本文除就最新之 2007 年人口販運報告有關 我國部分作一簡介與評析,也將我國「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」內容加以分析 與檢討。 由於人口販運係嚴重違反人權之犯罪類型,也屬我國當前所面臨之嚴峻挑 戰。本文係就我國防制人口販運對策之現況進行分析,目的在提出適切之結論 與建議,期能研擬出防制人口販運之修法建議方向,並提出在相關制度上精進 之作法,作為政府相關部門在針對防制人口販運因應作為之施政參考,以及民間組織在協助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參考,進而提升我國在人口販運報告之評 等。